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从2006年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经过近十年的贯彻实施,由试行到正式颁布的条件已经成熟。新颁布的《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 与之前相比,新颁布的《条例》透露了哪些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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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干部教育培训很重要

  《条例》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哪些人要接受培训。

  《条例》明确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三、培训要学些什么。

  《条例》指出,突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四、培训如何开展。 

  《条例》指出,网络培训成为干部教育培训重要方式。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条例》提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五、培训如何考核。

  《条例》明确规定培训不合格年度不得评优。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