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制度是指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根据党内法规,对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党内问责是与行政问责相对而言的,是专门针对政党组织内部的问责制度。在中国共产党近百年的光辉历程中,党内问责制度伴随革命、建设、改革不同阶段的始终。

早在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就规定,“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这里的“指责”实际就是一种问责。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又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的主体、对象进行了界定。刚刚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对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由此可见,党内问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就已经起步并逐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开启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探索。党的八大制定了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其中规定了沿用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如八大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各级党的组织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这恰恰与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组织纪律的领导干部要受到纪律处分的规定相吻合。此外,八大党章规定的“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的平等原则,也与2019年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的规定具有一致性。党的十二大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学界大多认为党内问责制度始于此。

2009年7月12日,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需要明确的是,这个《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包括政府系列在内的党政领导,尤其在问责情形中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进行问责作了突出强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问责问题。党的十八大修订的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下,2016年6月28日,为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的制定出台既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依规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时代特色,同时也意味着党内问责趋于常态化。时隔3年,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通过问责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解决问责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2019年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既延续了中国共产党依规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时代特色,也意味着促进广大党员干部求真务实、干事创业、担当尽责的问责制度更加完善。

(本文摘编自《党内问责制度的发展历程及鲜明特色》,原载于《机关党建研究》2020年第3期;作者系黑龙江省委党校教授